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58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聲請對被告 凃美姗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8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31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日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時,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為王子德。然訴訟代理人於112年6月15日所提出之委任狀記載法定代理人為 唐念華 。經本院查詢對照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顯示:原告公司最後變更日期為112年4月26日,所記載之代表人已為唐念華。由此可見,原告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時法定代理人已非王子德,是以法定代理人王子德所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及日後訴訟程序之進行並不合法;且原告並非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法定代理人變更,無從以承受訴訟之方式加以補正,訴訟程序並不合法,故原告是否補繳前揭裁判費,請自行斟酌上揭情事,以免造成裁判費之損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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