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 汪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俊隆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謝俊隆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及233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須載明相對人身分證字號)。
二、提出請求拍賣建物(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之第一類謄本,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提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 謝萬得 之繼承系統表。
五、提出謝萬得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六、請向被繼承人謝萬得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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