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告 趙青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福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