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移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4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者檢察官被告王珍珠上列被告因入出國移民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為「被告王珍珠女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入出境證號碼:000000000000號(大陸地區人民)住福建省福清市港頭鎮○○村00號(另案於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主文欄「 王佳惠 」應更正為「王珍珠」,事實及理由欄二「被告王佳惠」應更正為「被告王珍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可參(如附件),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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