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36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肆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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