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36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肆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