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債務人 戴鈺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鈺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大小章之合法聲請狀正本。
二、請釋明就同一債權再行請求之依據。(本件債權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三、債務人戴鈺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