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6號原告甲○○○被告泰昶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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