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司簡調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簡調字第133號

聲請人 白健宏

相對人 汪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就本件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調解,而相對人之住

  所為高雄市前鎮區,有聲請人所陳報之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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