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11號

上訴人 王燕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玥儒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40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庭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