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2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魏士翔(原名魏文志)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士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士翔(原名魏文志)前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112年聲保字第40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另以114年度聲字第8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7月9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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