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蔡雅瑜 被告 游博翔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交易字第1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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