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829號原告 呂沛淇 (原名 呂映琦 )被告 張旭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萬1522元,並自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略稱:被告對原告佯稱參與「招財樹APP」遊戲平台投資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可以獲利,致原告陷於錯誤,受騙匯入26萬1522元,而受有損害,爰請求原告賠償等語。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9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世誠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