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七八號
上訴人F○○
寅○○
丁○○地○○
D○○A○○○玄○○
午○○
H○○
L○○
戊○○
O○○
戌○○
G○○
c○○
甲○○
壬○○
辛○○
癸○○
J○○
丑○○
庚○○
丙○○
U○○K○○○
Y○○黃○○
R○○
X○○
N○○
W○○
V○○
子○○
卯○○
亥○○
M○○
巳○○天○○
a○○
酉○○共同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朱兆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被上訴人Q○○
宇○○
E○○

b○○
辰○○
T○○
乙○○被上訴人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E○○被上訴人龍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同被上訴人I○○
d○
P○○
S○○宙○○
B○○
申○○

Z○○
e○○
未○○
己○○
C○○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諭知無罪、免訴以外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免訴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以被上訴人Q○○、宇○○、b○○、E○○、辰○○涉犯背信部分,Q○○、宇○○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Q○○、T○○、乙○○涉犯證券交易法部分均諭知無罪;Q○○、宇○○涉犯公司法部分諭知免訴。乃上訴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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