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張棍富張松南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鄭如純 即張松南之繼承人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棍富即張松南之繼承人、鄭如純即張松南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8,5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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