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 劉政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遺失,為此聲請判決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其意在使利害關係人得以知悉,並判斷是否向法院申報權利,因此,聲請人自應先踐行公示催告程序後,始得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雖據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一紙為證,惟聲請人未曾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婉淑┌─────────────────────────────────────────────────┐│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9月15日│35,145元│JN0000000││││光明仁愛之家│限公司埔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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