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03號聲請人群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屆滿(119年9月21日為星期六,以次一工作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劉冠志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0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001群晶科技有限公司胡建忠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105年1月4日未記載41,422元CT004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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