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29號),因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罪;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民國97年4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可參,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情形,致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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