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28日至95年
8月7日,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53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007號),判處罰金25,000元,緩刑3年確定在案,嗣因於緩刑期內故意更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206號裁定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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