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98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聲請對債務人 蔡竣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蔡竣傑於110年11月5日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大村辦公室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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