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64號原告 田瑞年
王雲彬 被告 邱作藝
林孟益 陳祐強 姜光華 池瑞安 鄭忠嘉 蔡志聰 林伯琳 張榆柔 張海浪 廖月蘭 陳森河 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台中市傳播媒體採訪記者協會第七屆理監事選舉無效,由臺中市政府命令重新選舉。應繳納第一審裁判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04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補繳,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8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王雲彬、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田瑞年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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