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1號原告鮮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傳旺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原告與被告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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