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459號聲請人 周新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回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係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繼承人以書面將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向法院為之,即生拋棄繼承之效力,並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其應繼分之歸屬確定。嗣再具狀為撤回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不生撤回之效力(最高法院62年第1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及司法院76年8月14日(76)廳民三字第2718號函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周葉玉英 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繼承人,於同年12月6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拋棄繼承聲請狀、本院於聲請狀上之日期戳章、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於同年12月9日具狀撤回拋棄繼承之聲請,然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