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交上易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35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大誠(原名陳克忠、陳亮呈、董亮呈)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14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潔茹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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