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30號
107年度易字第3756號107年度訴字第31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署檢察官被告呂樹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後,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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