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32號附民原告 鍾定君 附民被告 吳俊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楊孟穎法官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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