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388號債權人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詣鑫 住同上債務人LOLYSUSFOLIANTY( 羅莉
住○○市路○區○○路000巷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LOLYSUSFOLIANTY(羅莉)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路竹區,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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