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408號原告 陳郁芬 被告 林志杰 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新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萬24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明知其並非址設宜蘭縣○○鄉○○路0段00號「榮裕工程行」
之老闆,且無清償借款之能力及還款意願,因亟需用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至同年2月20日0時20分間某日,向原告佯稱其為榮裕工程行老闆,因公司工程出問題,需要借款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應急,將於同年月23日還款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認被告為工程行負責人而具有相當償債能力,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金額匯入被告向不知情之 林嘉鈴 借用之郵局帳戶。嗣還款期日(即110年2月23日)屆至,被告承前詐欺取財犯意,邀約原告至宜蘭縣旅遊,並表示將安排住宿事宜及介紹原告宜蘭的工作云云,原告因而於110年2月23日至同年4月17日前往宜蘭縣,於上開期間,被告又陸續向原告佯稱「其母親住院」、「其父親生病」、「其本人車禍」、「原告運勢不好,要幫其到廟裡淨化、改運」等事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因誤認被告具有相當還款能力,而於如附表編號6至33所示時間,分別依被告指示匯付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或當面交付現金與被告,或被告自行拿取原告之提款卡提領款項。嗣被告避不見面並與原告斷絕聯繫,原告始知受騙。 爰本 於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借款53萬2400元(總額54萬2400元扣除被告已返還1萬元)。
㈡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22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83號刑事判決書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53萬2400元借款,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佳玲附表編號日期金額匯入銀行帳號/現金1110年2月20日0時20分許1萬元林嘉鈴郵局帳戶2110年2月20日0時23分許1萬元林嘉鈴郵局帳戶3110年2月20日0時25分許1萬元林嘉鈴郵局帳戶4110年2月20日23時55分許5000元林嘉鈴郵局帳戶5110年2月21日0時2分許1萬元林嘉鈴郵局帳戶6110年2月26日14時12分許1萬3000元林嘉鈴郵局帳戶7110年2月26日21時6分許2000元 葉俊佑 華南銀行帳戶8110年2月27日22時31分許1萬元林嘉鈴郵局帳戶9110年2月28日12時5分許6000元現金提領10110年2月28日12時12分許6000元現金提領11110年3月3日14時23分許4000元現金提領12110年3月3日14時24分許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現金提領13110年3月15日14時16分、17分、19分許2萬元、2萬元、9000元現金提領14110年3月10日10時6分、7分、8分、16分、17分許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現金提領15110年3月15日16時22分許1萬元現金提領16110年3月15日某時1萬2400元現金提領17110年3月18日某時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現金提領18110年3月19日18時46分許1萬元林嘉鈴郵局帳戶19110年3月20日8時7分許5000元現金提領20110年3月22日1時35分許1萬元林嘉鈴郵局帳戶21110年3月26日22時58分許8000元林嘉鈴郵局帳戶22110年3月31日13時34許7000元林嘉鈴郵局帳戶23110年3月31日19時23分許8000元現金提領24110年4月3日9時37分許6000元林嘉鈴郵局帳戶26110年4月3日13時46分許1萬元林嘉鈴郵局帳戶27110年4月3日14時8分許1萬元現金提領28110年4月6日12時15分許1萬6000元現金提領29110年4月14日10時18分許3000元現金提領30110年4月16日22時8分許5000元現金提領31110年4月17日17時27分許5000元林嘉鈴郵局帳戶32110年4月17日19時27分許1萬元林嘉鈴郵局帳戶33110年4月19日17時25分許8000元現金提領合計54萬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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