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15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還款承諾書(聲請狀所附之承諾書非相對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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