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晉煌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7,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扣除前繳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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