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1225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之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馨光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馨光貿易有限公司、乙○○、甲○○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9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合計為11,200元,至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申請費200元、戶籍謄本申請費40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是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2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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