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告 黃素蓮 被告 林志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11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是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邱鴻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