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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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97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周高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貳仟參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拾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整自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周高山於民國86年09月12日偕 黃秀琴 為連帶保證人﹝參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4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952,315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連帶保證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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