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彬 被告乙○○
丙○○甲○○原告與被告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90,050元【計算式:7,500元×5105.34㎡=38,290,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