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奇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奇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奇勳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387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1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簡璽容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