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川劭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16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零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川劭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75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058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058公克,有該中心103年9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上開扣案物應予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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