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林姿佑 被告 林晟光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林晟光被訴加重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10點42分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16日宣判。原告林姿佑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上午10點50分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審判筆錄、開庭狀況顯示列印資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印文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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