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79號聲請人 林志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 林福雄 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福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於民國105年8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林福雄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福雄於民國104年8月8日因颱風遭洪水沖走,104年8月14日即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失蹤已逾1年以上,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所謂特別災難,係指水火兵疫之類,亦即風災、戰爭、海難等由自然或外在力量威脅生命之天災人禍而言,此為同法條立法理由所明揭。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有失蹤人親屬附表、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勞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戶籍謄本、新北市殯葬管理處函等件在卷為證。是林福雄於104年8月8日於風災中遭洪水沖走,遭遇特別災難,聲請人於104年8月14日即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堪可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104年8月14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5年8月14日滿1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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