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3號
法定代理人 胡敏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3號
法定代理人 胡敏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