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25號原告 錢嫀媗 訴訟代理人 陳維鎧 律師被告 許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經南投縣○里地0000000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埔資字第016530號」;又附表第一列第五欄中關於「登記字號」記載,應更正為「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10年2月3日之109年度原訴字第2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示之主文及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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