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良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事項:
提出坐落苗栗縣○○鄉○道○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異動索引(不遮蔽姓名),並依此具狀補正被告姓名。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