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秋燕 被上訴人即被告凱爾富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林立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秋燕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凱爾富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9,294元(計算式:2,150,000元+3,749,294元=5,899,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1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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