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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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告澎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被告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許慧娟承受為被告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本院審理中,被告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許慧娟,有營造業登記資料查詢為憑,因許慧娟並未聲明承受,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經原告聲請命許慧娟為被告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後,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授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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