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告 廖桂嶸
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
被告 顏守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18,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周芳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告 廖桂嶸
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
被告 顏守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18,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