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7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黃明壽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黃明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