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10號
抗告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博元
抗告人 陳瀅如
即相對人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 王雋弘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10號
抗告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博元
抗告人 陳瀅如
即相對人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 王雋弘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