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10號

抗告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李博元

抗告人 陳瀅如

即相對人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 王雋弘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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