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727號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春莉 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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