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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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乙○○
1、2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曾秀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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