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所處有期徒刑、拘役,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賴琪玲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違反家庭暴力│││品│防治法│├───────┼──────┼──────┤│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以新台幣壹仟│││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家庭暴力防治│││條例第10條第│法第61條第1│││2項│款│├───────┼──────┼──────┤│犯罪日期│95年8月5日│96年3月16日│├───┬───┼──────┼──────┤│偵及│機關│台灣嘉義地方│台灣嘉義地方││查年││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案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96年度偵字第││號││第1264號│3127號│├───┼───┼──────┼──────┤││法院│台灣嘉義地方│台灣嘉義地方││最││法院│法院││後│案號│95年度嘉簡字│96年度嘉簡字││事││第1583號│第755號││實├───┼──────┼──────┤│審│判決│95年11月30日│96年5月11日│││日期│││├───┼───┼──────┼──────┤││法院│台灣嘉義地方│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確│案號│95年度嘉簡字│96年度嘉簡字││定││第1583號│第755號││日├───┼──────┼──────┤│期│確定│95年12月22日│96年6月7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拘役拾伍││權期間或罰金額│貳月,如易科│日,如易科罰│││罰金,以新台│金,以新台幣│││幣壹仟元折算│壹仟元折算壹│││壹日。│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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