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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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暐柏選任辯護人謝尚修律師
卓容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4號、第17219號、第18668號,原案號:113年度訴緝字第56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暐柏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8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暐柏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陳暐柏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某時,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暱稱「蘋果弟」(帳號:ipe520000000ou
d.com)之 賴偉政 (所犯販賣毒品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41號判決在案,現上訴二審審理中)聯絡,向其洽購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之毒咖啡包60包,賴偉政旋即於同日稍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都樂汽車旅館(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交付混合第
二、三、四級毒品之毒咖啡包60包予陳暐柏,並向陳暐柏收取1萬8000元(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部分另經檢察官偵辦中,不在起訴範圍),並同時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友人「 阿寶 」收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瓶又1包,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嗣於111年12月7日11時6分許,因另涉詐欺等案件,經員警持搜索票,搜索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15樓之6之租屋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暐柏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賴偉政之證述。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㈣贓證物照片。
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318號
、112年1月9日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254卷第97至101、107至115頁)。
㈥陳暐柏與毒品上手暱稱「蘋果弟」之FACETIME對話紀錄、與
毒品上手暱稱「夜來Ya好玩」之微信對話紀錄、與APPLEID「goldboss_0000000oud.com」之FACETIME對話紀錄。
三、論罪科刑: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
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被告於查獲時所持有如附表編號3至6、9、10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既已達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係於111年12月7日時,同時遭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持有之時間有重合,則其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然因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而無從以想像競合犯論之,併此敘明。
㈢被告供出其毒品來源為賴偉政、 郭燿彰 並因而查獲,有本案
起訴書在卷為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三級毒品戕害個
人之身心健康甚鉅,竟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無故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氾濫之風,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2.6515+1.0815+0.1483+0.1474+4.6543=8.683),酌以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訴緝卷第10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8至10所示之毒品,為被告持有之第三
級毒品,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與該等第三級毒品混合之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及包裝袋,因與該等第三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是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收。至因送鑑用磬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毋庸為沒收之宣告。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毒品咖啡包,雖均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然起訴書已敘明有關被告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另案偵辦中,自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而無從宣告沒收銷燬。其餘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難認係供被告犯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無從宣告沒收。
本案經檢察官鐘組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24包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2.推估驗前總淨重64.7792公克,驗餘總淨重63.2853公克。3.上述毒品純度均﹤1%,故不計算純質淨重。4.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2「熊」圖示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0包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2.推估驗前總淨重33.9699公克,驗餘總淨重32.3172公克。3.上述毒品純度﹤1.0%,故不計算純質淨重。4.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3「白色線條」圖示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4包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2.推估驗前總淨重48.2108公克。3.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5%,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2.6515公克。4.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4「十字架」圖示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5包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2.推估驗前總淨重13.5187公克。3.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8.0%,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1.0815公克。4.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5「幾何」圖形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2.驗前淨重1.9767公克,驗餘淨重0.5865公克。3.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5%,純質淨重0.1483公克。4.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6「天皇」圖示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2.驗前淨重2.8349公克,驗餘淨重1.4183公克。3.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2%,純質淨重0.1474公克。4.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7「蘋果」圖示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2.驗前淨重2.0330公克,驗餘淨重0.4756公克。3.上述毒品純度均﹤1%,故不計算純質淨重。4.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8「哈密瓜」圖示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1.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芬納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2.驗前淨重2.3763公克,驗餘淨重1.0580公克。3.上述毒品純度均﹤1%,故不計算純質淨重。4.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9愷他命1瓶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驗前淨重4.0131公克,驗餘淨重3.9822公克。3.編號9、10合計驗前總淨重5.4757公克,純度85.0%,驗餘總淨重5.1985公克,總純質淨重4.6543公克。10愷他命1包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驗前淨重1.4626公克,驗餘淨重1.4419公克。3.編號9、10合計驗前總淨重5.4757公克,純度85.0%,驗餘總淨重5.1985公克,總純質淨重4.6543公克。11新臺幣面額1000元紙鈔1463張12偽造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1張13IPHONE手機2支14三星手機1支15OPPO手機4支16GOOGLE手機1支17華為手機1支18紅米手機1支19筆記型電腦2臺20華為WIFI分享器1臺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簡 字第 561 號判決(113.04.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緝 字第 5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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