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登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聰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景菁百貨有限公│有限責任新竹第│103年2月28│45,500元│VC263209││││司程若屏│三信用合作社香│日│││││││山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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